刘双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工会主席、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详细]

刘双舟:共同或关联价值对最优拍卖模式选择的影响 2017-10-15

最有拍卖模式的选择至少这些重要的假定:第一,所有竞买人和拍卖人都是风险中性的,也就是说,既不爱好风险,也不厌恶风险;第二,拍卖品具有独立的私人价值。换言之,每个竞买人仅凭所掌握的私人信息就可以精确地对拍卖品估价,即使知道了所有其他人的估价信息也不会改变自己的估价;第三,所有竞买人是对称的,其估价服从同一概率分析;第四,竞买人之间是非合作博弈,不存在串通和合谋等问题;第五,拍卖为单物品拍卖。即拍卖机制只针对单一的拍品设定,不存在拍品相互之间的关联问题;第六,最终支付额仅仅取决于报价额;第七,卖主就是拍卖人,不存在交易费用。符合这些假定条件的拍卖方式称为理想拍卖模型。理想拍卖机制在实际拍卖中是很难存在的。现实拍卖往往会违背这些假设条件,这就存在一个在不能满足理想拍卖机制条件时,如何选择最优拍卖方式的问题。

拍卖品具有独立的私人价值的假定只是一种极端情形,另一种极端情况是拍卖品有一个客观的实际价值,比如油田下面的储油量,该价值对所有竞买人而言都是相同的,但在拍卖时无人确切地知道这一共同价值,只能根据各自掌握的不同私人信息,如地质勘探获得信息对其进行估计。此时,竞买人了解到其他人的估价信息后很可能会改变原先的估价。这一模型被称为“共同价值模型”。在共同价值拍卖中存在“赢家的诅咒”效应,此时赢家往往会因支付过高而亏损。每个竞买人都必须意识到,只有当自己拥有最高信息时才能赢得标的物。因此,理性竞买人为避免沦为它的牺牲品必须将与胜利相伴的坏消息考虑进行并向下调整报价额。

但在实际拍卖中,是很少单独存在这两种极端情况。最常见的情况上是,有些竞买人仅凭所掌握的私人信息就可以精确地对拍卖品估价,即使知道了所有其他人的估价信息也不会改变自己的估价;也有一些竞买人不完全依靠自己掌握的私人信息对拍卖品估价,会受到其他人估价信息的影响,当知道了其他人的估价信息时,会相应地调整自己的估价。因此,在其他假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拍卖品具有独立的私人价值这一假定条件的变化会影响拍卖机制的选择。

在实际拍卖中,一些竞买人对拍卖品的估值会影响另外一些竞买人的估值,在拍卖行的公开拍卖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这种情况下,各种拍卖方式的对比效果是:荷兰式拍卖与密封第一标拍卖策略等价;英格兰式拍卖与密封第二标价拍卖不等价,英格兰式拍卖通常产生较大的期望收益;密封第二价拍卖比密封第一价拍卖产生更高的价格。按它们为竞买人产生的期望收益的大小可以排序如下:

英格兰式拍卖 > 第二标价密封拍卖> 荷兰式 = 第一标价密封拍卖

这一结果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拍卖中多采用英国式拍卖来拍卖物品这种现象,因为这种拍卖方式给卖方带来更高的收益。英格兰式拍卖区别于其它拍卖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公开竞价过程可以实时地向竞买人传递信息,因而可以潜在实现私人信息的共享。引入共同价值因素之后,英格兰式拍卖就具有了收入优势,即每个竞买人关于共同价值的私人信息对其它竞买人而言都是有价值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在公开竞价过程中被披露出来了。这种私人信息的共享意味着“赢家的诅咒”效应的减轻,于是竞买人的报价更具有进取性。基于同样的原因,如果拍卖人拥有与标的真实价值有关(与竞买人的私人信号相关联)的任何私人信息来源,他的最优政策就是预先承诺会诚实地予以披露。将赢家的支付价格同与赢家的信息相关联的信息联接起来可以提高期望收入,这个一般原理被称为“联接法则”。

无论拍卖是不是私人价值,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都是策略等价的。如果拍卖是相关价值,并且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竞买人,那么公开退出的英国式拍卖给卖者带来的收入高于第二价格密封拍卖,而这两种拍卖给卖者带来的收入又高于第一价格密封拍卖。但是,如果只有两个竞买人的话,公开退出(即参与人是否清楚地知道不再出价的买者在何时退出拍卖)与拍卖的结果无关,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公开退出的英国式拍卖给卖者带来的收入就不会高于第二价格密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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